“五个一百”,奋斗精神绘就美好生活画卷******
中新网北京2月2日电(记者 邢蕊)习近平主席在2023年新年贺词中指出,明天的中国,奋斗创造奇迹,力量源于团结,希望寄予青年。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实现人民向往的美好生活,更离不开千千万万无畏艰险、砥砺前行的奋斗者。
近日,由中央网信办主办的2022中国正能量“五个一百”网络精品征集评选展播活动进入报送阶段。今年的活动以“团结奋进新征程 同心奋斗创伟业”为主题,征集评选展播一批网民认可、社会认同、影响广泛的网络正能量作品。
浩浩荡荡的历史长河中,唯有奋斗者能镌刻时代的烙印,唯有奋斗者能永葆青春的活力。激扬奋斗精神,绘就美好生活画卷,而那些可歌可泣的奋斗者,其实就在我们身边——
资料图:张桂梅在华坪县女子高级中学给同学们讲话。图片来源:ICphoto奋斗者,新时代下凝聚精气神。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一个民族的长盛不衰、一个国家的屹立不倒,必定有强大的精神力量作为支撑。从邓稼先、钱学森等老一辈的英雄楷模,到张桂梅、黄文秀等新时代的奋斗者,顽强拼搏的“奋斗基因”已经刻在中华民族的骨子里。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奋斗者发挥着凝心聚力之能。神州大地,他们无处不在的发光发热,激励着亿万中华儿女攻坚克难、勇攀高峰。
资料图:搭载空间站梦天实验舱的长征五号B遥四运载火箭点火发射。 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奋斗者,星辰大海铸就新丰碑。“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遥远的星辰大海曾是几代中国人的梦想。从1970年,中国首颗人造卫星“东方红一号”成功升空,到2022年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入驻“天宫”,开启中国空间站长期有人驻留时代。50多载的漫长岁月,中国航天人克服重重困难,走出了一条自力更生、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
从“东方红”到“神舟”、“北斗”,从“嫦娥”、“玉兔”到“天宫”、“天问”,一座座由中国航天人铸就的伟大丰碑,向世界讲述着中国奋斗者的故事。
奋斗者,追光路上甘为筑路石。电力工人钱海军,几十年如一日坚守在平凡岗位。为千家万户送去光明,是他的本职工作,也是他奋斗的目标。
从事电力服务工作30余年的时间里,钱海军从籍籍无名的普通工人成长为有口皆碑的“万能电工”。他投身志愿服务20多年,为100多位孤寡空巢老人送去温暖,服务用户上万人次。2022年,中央宣传部授予钱海军“时代楷模”称号。
他曾说:“爱是一盏灯,照亮别人的同时,也温暖了自己。”漫漫黑夜里,钱海军用一盏明灯照亮了城市的大街小巷,也诠释了“奋斗者最幸福”的真谛。
奋斗者,榜样力量激励永奋发。高山仰止,景行景止,耳熟能详的奋斗者们不仅点亮自己的人生,更以榜样的形象激励无数青年加入奋斗者的行列之中。
榜样,让无数滴水,汇聚成滚滚洪流;让无数颗星,闪烁成璀璨夜空;让无数星火,燃烧成熊熊火炬,让千千万万个默默无闻、普普通通的奋斗者,共同挺起民族的脊梁、撑起中国的未来,擘画出一副又一副美好生活的画卷。
愿奋斗者勇往无前、青春无悔,愿奋斗者的海洋中,有他,有我,也有你!(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