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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走基层)山西长子冬日草莓映红致富路 谱写乡村振兴“莓”好乐章******

  中新网长治2月3日电 题:山西长子冬日草莓映红致富路 谱写乡村振兴“莓”好乐章

  作者 杨静 张月

  冬日暖阳好,草莓采摘忙。3日,走进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南陈镇庞庄村草莓大棚内,绿意盎然,草莓清香扑鼻而来。一垄垄草莓植株排列整齐、生机勃发,一颗颗草莓色泽红亮、果肉饱满,前来采摘草莓的游客品尝着香甜的草莓,享受着新春悠闲时光。

  草莓红艳艳,“莓农”笑开颜。管护秧苗、查看棚温……正在草莓大棚里忙活着的付雄旺是这些草莓的“大管家”,“去年10月种植了3亩多草莓,主要有奶油、红颜、天使AE等品种。”

  “草莓种植过程中全部使用有机肥,让大人孩子都能吃得放心。”付雄旺说,目前大棚草莓处于成熟期,个大味甜口感好,正值正月里,家长带着孩子前来体验采摘的较多,预计采摘期将持续到5月份。

  游客冯康与朋友们正在草莓园采摘,“假期休闲,放松心情。现场采摘的草莓自然成熟,都比较新鲜。”冯康说:“今天收获满满,希望今年的生活也能红红火火、甜甜蜜蜜。”

目前大棚草莓处于成熟期,预计采摘期将持续到5月份。 长子县融媒体中心提供目前大棚草莓处于成熟期,预计采摘期将持续到5月份。 长子县融媒体中心提供

  庞庄村地处长子县西南山区,虽然地理位置偏僻,但土壤肥沃,植被丰富,依山傍水,环境优美,是当地发展“金山银山”风景区的窗口。近年来,庞庄村借助乡村旅游的东风,不断推进“农林文旅康”融合发展。

  庞庄村党支部书记付三文介绍,2022年5月起,在长子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和南陈镇的协调指导下,庞庄村流转农户土地,投资25万元左右,盖起两个日光温室大棚用来种植草莓,“预计每年能为村集体增加收入15余万元。”

  “下一步,村里计划继续完善草莓园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将草莓园打造成以游客采摘为主、商超供货为辅的综合性日光大棚。”付三文告诉记者,村里还计划通过线上电商平台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更多游客来观光采摘。

  “希望通过特色草莓种植及康养小镇建设带动乡村游、采摘游、观光游的进一步发展,奏响庞庄村乡村振兴‘莓’好乐章。”付三文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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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

  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

  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

  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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